大约18年前,曾经在大学上过一堂法制公开课。法学院的老师为我们普法,有一个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。
有一个女孩,在荒郊野外被人强奸,男人要杀她,她拼死逃脱,逃到了附近一个农户家里请求庇护。屋里有老妇和她的女儿。老妇非常同情她的遭遇,当时天色已晚,便让她与自己女儿同住一屋,第二天去报警。
深夜,老妇的儿子回来了。原来,他正是那个强奸犯。他从母亲那听说了女孩的事,便起了杀心。护子的老母亲更是告诉了他女孩和妹妹分别睡在上下铺。
此时的女孩并没有睡着,她在屋内听到了他们的计划。于是,她做出的决定是——
将熟睡的妹妹搬到自己床上,自己则躲在一边。于是,闯入房内的哥哥乱刀砍死了自己的妹妹。
事后,法官判定,女孩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!于情,她也许会受到良心谴责,但是,绝对没有法律责任!因为这是特殊时期,生命权高于一切。包括两人落水,力气大的人为了活命,把力气小的按在水里淹死了,他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!
这是我18年前学到的法律知识。这段科普视频,当初是专门拍了纪录片供电视台播放的。然而,很可惜,18年后,中国的法制反而在倒退,方方面面。不要说对法律一无所知,只会情绪输出的乌合之众了,就连执法之人,也早就忘记法制这件事了。。。
所以,锁门这件事在我看来根本没有任何争议,刘完全不需要付刑事责任。更何况,杀人犯明明另有其人。有些人,但凡能分出一点精力,把矛头转向真正的杀人犯上。都或许能让中国法制,更进一步。